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《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到2019年,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,或者使用等效的替代措施达到排放要求;主要港口90%的港作船舶、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,50%的集装箱和客滚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。
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江和内河水域。其中,沿江港区为核心区域(常熟、太仓、张家港港区),内河通航水域为控制区。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、停泊、作业的船舶。第一阶段:自即日起,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(靠港后的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)应使用硫含量≤5000mg/kg的燃油。第二阶段:自2018年1月1日起,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≤5000mg/kg的燃油;自2019年1月1日起,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≤5000mg/kg的燃油。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、使用清洁能源、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。
同时,《方案》鼓励船舶靠岸停泊使用岸电,对新建码头依法建设岸电设施,现有码头要制定专门行动方案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,对岸电供电设施改造项目安排资金支持,并对使用岸电实行专项电价政策。另外,苏州还将鼓励船舶改造升级,对使用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,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。2018年12月31日前,对使用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,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。